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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原典中的古代“中刑”观思想

发布日期:2022-04-21来源: 人民法院报作者:郭素红阅读次数:字体:[  ]背景颜色:

“中刑”观是先秦刑罚观的核心思想,其基本内涵为刑罚的中正、合理。儒家原典是中华文明知识体系和价值体系的重要载体,从儒家原典看古代“中刑”观思想,或许可为当代和谐社会建设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些许史鉴。

儒家原典是儒家学派的经典之作,在法律思想方面,儒家原典提出“明德慎罚”(《尚书·康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尚书·吕刑》),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中刑”观思想,其主要内容包括德主刑辅、省刑慎罚、中刑中罚等方面,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从中不难看出,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当中,已经蕴含着宽严相济思想的理论核心。

德主刑辅

《尚书·吕刑》曰:“典狱非讫于威,惟讫于富”,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威慑,而是为了让百姓富裕,治狱以仁厚为目的,通过刑罚达到德治,因此,刑罚的目的就是要化恶为善以达德治。

孔子主张刑罚以礼乐为指导,“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认为刑罚受德、礼和“仁”的制约并服务于“仁”,失去礼乐教化,刑罚就无法做到罚当其罪。孔子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就是如果用政令去治理百姓,以刑罚去制裁他们的越轨行为,则百姓虽不敢犯法而免于刑,但却无廉耻之心;如果用德去治理百姓,并且用礼去约束百姓,百姓就会有廉耻之心,且能纠正错误,自觉地为善。

纵观历史,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各自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两者有机结合,国家才能治理有序,社会才能健康运行。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须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紧密结合起来,把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起来,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共同发力、相互促进。

省刑慎罚

《尚书·康诰》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即认为对于重要的囚犯不要急于判罪,要经过数日的慎重考虑才可作出判决,避免感情用事。刑罚是否要用,以及要用何种刑罚,都要根据客观的犯罪事实来决定,“明清于单辞,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尚书·吕刑》),强调应当明察一面之词,要听取两方的口供,公正地审理双方的诉讼词,“察辞于差”(《尚书·吕刑》),审察言辞的真伪虚实,以进一步查清客观事实。

孟子曾说:“以生道杀民,虽死不怨杀者”(《孟子·尽心上》),认为对于死罪,要本着让百姓生存的原则审慎处理,被杀的人即使死,也不会怨恨杀他的人。“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大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曰杀之也”(《孟子·梁惠王》),认为用刑杀人要经过仔细的调查研究,核查犯罪事实。

荀子主张:“参伍明谨施赏刑”(《荀子·成相》),要将多方面的情况加以核实再谨慎赏罚。“故圣王之诛也,綦省矣。文王诛四,武王诛二,周公卒业,至于成王,则安以无诛矣。”(《荀子·仲尼》)这里荀子借西周初年成康之治的历史记载,直接表达了省刑思想,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刑中罚

《尚书·吕刑》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提出要以合乎中道的刑罚治理百姓,主张实行中罚,即用刑合理、适度,以教育百姓敬德。“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尚书·立政》),主张治狱刑罚要谨慎,依据条例,用其中罚。“故乃明于刑之中”(《尚书·吕刑》)、“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尚书·吕刑》),这些“中”的内涵是完全相同的,都是指中道,即不偏不倚,恰到好处,用中刑治理百姓,就要做到用刑无不适度,使之刑罚相当。

“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尚书·吕刑》),意思是在审理案件时,依据统一的法律规定,定罪量刑又需要根据情况,斟酌轻重。“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尚书·康诰》)意思是凡属故意犯罪或者惯犯,即使罪行较轻,也要从严惩处;凡属过失犯罪或偶犯,即使罪行较重,也可从轻给予减刑。这就是说要区分惯犯与偶犯、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体现出刑罚灵活的原则。

孔子提出:“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如果刑罚不公正合理,百姓就会手足无措,从而失去善恶的判断标准。“刑罚中”就是指刑罚要恰当,只有合理的、适度的刑罚,百姓才能有所戒。中刑中罚是中国古代中庸思想的重要体现,包含了古人对于治国理政的丰富经验和深刻智慧。

贤人执法

《尚书·吕刑》曰:“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狱货非宝,惟府辜功,报以庶尤”,提出治狱在于公正地听取诉讼双方证词,狱讼接受贿赂获取钱财是获罪的事,也会招来老百姓的怨恨,因此断案应以法律为根据,“惟察于法”(《尚书·吕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孔子认为:“君子怀刑”,指出君子关心的是刑罚和法度,主张仁人治狱,提出“举贤才”(《论语·子路》)的主张。

孟子强调:“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仅有善心不足以用来治理国政,仅有法度也不能自行实施,“惟仁者宜在高位”(《孟子·离娄上》),主张应由仁者来执行法律。

荀子说:“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这就是说,法只是治的开始,关键在于要有君子来掌控执法。“公平者,职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荀子·王制》),提出“公平”“中和”就是治国理政和断案的原则。

儒家原典中的古代“中刑”观思想,其平等、公正的刑罚观主张以及刑罚灵活的原则和价值取向,和当下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承载着古今对社会治理规律、司法规律进行探索的共同智慧,反映了不同时空的人们对犯罪发生规律和刑罚功能的理性认知。

(作者单位:北京联合大学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