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朱元璋早年在争夺天下时就奉行“克城以武,戡乱以仁”的原则,他告诫将领说:元朝的运道马上就要终结了,君王当然是有罪的,但民众却是无辜的。以往朝代更替时,往往肆意屠杀民众,有违天理,我实在不忍心。各位将领在攻克城池的时候,一定不要肆意焚烧、掠夺和杀戮,要注意让社会安定、民心安稳。在朱元璋的明令约束下,他手下的将领非常注意“民安其生”。农民出身、大字不识几箩筐的猛将胡大海就曾说:“吾武人不知书,惟知三事而已:不杀人,不掠妇女,不焚毁庐舍。”而朱元璋每次得知自己的队伍攻城略地的同时不妄杀,总是“喜不自胜”。
正是由于朱元璋严禁滥杀,他的军队才能得到比较广泛的拥护,势力迅速壮大。以“不嗜杀人”作为成就帝业的重要条件,并非虚言。出身平民的朱元璋深知民间疾苦,当他夺取政权坐上龙椅后,非常重视“安民”和“恤民”,而其自身的成长经历使他对贪官污吏尤为痛恨,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其在法制领域里选择“重典治吏”的策略来赢得民心。
吏治腐败可以说是我国古代阶级矛盾激化、农民起义爆发,最终造成政权更迭的主要原因。因此,每个王朝的初创时期,在法制方面都非常关注如何将官吏对权力和金钱的欲望遏制在可控的限度内,以维护王朝的长治久安。为整肃吏治、严明法纪,历朝历代都制定施行了一些防贪倡廉的制度和措施来约束各级官吏。早在奴隶制社会的殷商时期,商王成汤就首创“官刑”以禁止“三风十愆”(巫风、淫风、乱风三种不良风气和收受贿赂等十种犯罪)。秦朝对贪赃枉法的官吏一律重罚,不赦免也不会宽大处理。汉文帝时曾下令,贪官污吏子孙三代都不得为官。唐朝在总结历代惩治贪官污吏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制定了更为详尽的律法以惩办赃官。但如果要对古代皇帝治理贪官污吏的严苛程度做一个排行榜,明太祖朱元璋如果称第二,恐怕没有哪个皇帝敢称第一。
从小饱受贪官污吏敲诈勒索的朱元璋对官吏贪污恨之入骨,他深知贪官污吏扰民害民是农民起义的重要原因,在《明太祖实录》卷三十八中曾有一段朱元璋与群臣谈话的记载,朱元璋说道:从前我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里恨透了。如今要平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的,决不宽恕。“重典治吏”成了明朝整顿吏治的重要法律指导思想,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朱元璋织起了一张严密的“法网”来对付贪官污吏。《明律·刑律》中专门列有“受赃”条目,共十一条,此外《户律》《课程》《盐法》中均有惩治官吏贪污的规定,而且处刑在唐律的基础上大大加重。
为了杜绝贪奸,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把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负责纠察百官并随时检举弹劾。朱元璋设立了巡检司和锦衣卫,耳目遍布全国各地,还专门张皇榜鼓励百姓检举揭发贪污大臣,只要是举报成功就有重赏。朱元璋严惩贪官污吏不分亲疏,他的女婿欧阳伦也因违法乱纪被处理。
为了对贪官形成更强大的震慑力,洪武十八年到二十年,朱元璋亲手编纂了以严刑酷法著称于世的《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和《御制大诰武臣》。这四编《大诰》记录了朱元璋亲自处理的案件,用刑之酷烈超过历史上任何一个封建王朝。《大诰》中记载的酷刑种类非常多,包括族诛、凌迟、墨面、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30余种,并且同一种罪行《大诰》中的处刑比《明律》重得多,比如收粮违限,《明律》规定是杖一百,而《大诰》则是要处以凌迟之刑。朱元璋还下令在全国广泛宣传《大诰》,要求家家必备,而且全家老幼都要背熟,就连科举考试也要从里面出题。《明史·刑法志》中就有记载:“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并赐钞遣还。”如此众多的师生由各地到京师来讲读《大诰》,这在中国教育史上是盛况空前的。
朱元璋滥用的律外重刑中,最出名最残忍的恐怕是“剥皮实草”了。他下令各府、州、县都要在衙门左面设立一座小庙,贪官污吏被使用特殊手段活活剥皮后,在他们的皮里面填充稻草,或者做成鼓,挂在这个庙前,用来警示继任官员。这种庙被称为“皮场庙”。
“重典治吏”对整肃吏治、缓和社会矛盾、恢复发展经济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丕变矣”。但是正如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先驱、新法家代表人物沈家本先生所评价:“风俗之未能移易,重刑云乎哉。”意思是:靠风俗都改变不了的东西,靠重刑能改变吗?明太祖朱元璋认为元代法纪废弛之后,世人多徇私灭公,因此想用严刑峻法来惩治贪官污吏,但往往“弃市之尸未移,新犯大辟者即至”,严峻刑法只能收到一时的成效,且往往治标不治本,朱元璋晚年也哀叹道:“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但不管怎么说,明朝重法惩治赃吏、重视法制宣传等做法,在客观上保障了民生,赢得了民心。
(文章节选自官蕊主编的《法治中国的文化根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