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小区物业等,不得收取进场费等不合理费用;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等,需支付使用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状况检测结果需向社会公布;对于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城市绿化树,可先砍伐后报告……6月1日,《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在全省范围内正式施行。淮北市各电信企业自此将在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下严格操作流程,积极推进电信设施建设,助力淮北信息化产业和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据悉,该《办法》的出台填补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白,细化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中的职责及义务,坚持“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原则,突出强调了政府机关在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中的示范表率作用,要求高标准、高起点全面推进光纤到户建设,全面推进通信行业有序、稳步发展。
《办法》规定,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公共机构办公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有义务协助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在该场所从事电信设施建设,无偿提供必要的场地,并为接入提供便利条件。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的,应当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协商支付使用费。
同时,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状况进行检测,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投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对投诉、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针对安徽是农业大省的实际,《办法》明确规定设置电信设施应当少占或者不占农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补偿青苗损失;占地较多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切实缓解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与电信设施在农村地区建设难之间的矛盾。
针对安徽旅游资源丰富的情况,规定在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以及城市广场等区域建设电信设施,应当依法保护历史文物和自然资源,采取隐蔽或者美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