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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淮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07-06来源: 淮北地方志作者:admin阅读次数:字体:[  ]背景颜色:

为进一步改进城市能源结构,大力推广清洁能源使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结合淮北实际情况,市政府研究决定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一)东外环路以西、北外环路以南、202省道(濉河路)以东、五宋路以北所围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

(二)淮北经济开发区、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濉溪经济开发区、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凤凰山(食品)经济开发区、杜集经济开发区、烈山经济开发区。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一)第Ⅰ类。

1. 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含硫量大于0.5%,焦炭灰分大于10%,型煤、焦炭挥发分含量大于12%、5%)。

2.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第Ⅱ类。

1.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本通告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四、在本市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除居民生活用燃料按第Ⅰ类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执行外,其他燃用燃料的设施一律按第Ⅱ类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执行。

五、未列入禁燃区范围的其他区域由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改燃计划和方案,促进高污染燃料燃用设备改用清洁能源。

鼓励未列入禁燃区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将高污染燃料燃用设备改用清洁能源。

六、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经信、城管、质监、环保、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监督管理。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淮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淮政秘〔2014〕114号)同时废止。